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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经贸学校心理咨询(辅导)室工作制度
文章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19-04-28 点击数:

1.心理咨询(辅导)人员应以满腔的热情、真诚的态度接待每一位来访者。本咨询(辅导)室的宗旨是辅导学生的心理卫生,工作中须以心理学、医学、哲学、社会学等理论为指导,尊重科学,实事求是,摒弃个人好恶,以各种方式帮助学生提高心理健康水平,服务好每一位学生。

2.心理咨询(辅导)人员应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合作关系,尊重当事人的人格、权利与意见,有责任对当事人的姓名及有关咨询内容、测量结果、治疗方案等有关资料予以保密,确保当事人的隐私等民事权不受侵犯。如果采用案例教学、科研或写作时,应适当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。

3.在实施有关人格测量、情绪评定等心理测量的时候,应向测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及注意事项,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、效度向受试者解释测试结果,不得夸张心理测试工具的效用。

4.咨询(辅导)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对问题的界定、预期的目标、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结果等,双方必须了解、并取得一致的协议。

5.咨询人员在咨询(辅导)工作中必须保持角色的一致性,咨询(辅导)人员应注意咨询(辅导)关系要有助于当事人的心理成长,工作原则在于指导来访者自强自立,从正面促进其成长。不代当事人作 决定,防止当事人对咨询(辅导)人员的过分依赖。不与当事人发生一切非咨询的不正当关系。

6.心理咨询(辅导)人员只能接受其专业范围内的个案,如果当咨询(辅导)人员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时,应终止咨询(辅导)关系,并作好适当的转介建议,建议其去其它机构或同行处进行咨询(辅导),并且积极与同行和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密切合作。

7.在心理咨询(辅导)过程中,如发现来访者的行为可能有危害其自身(或他人)生命安全或(和)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时,咨询(辅导)人员有责任进行干预,并及时告知学校有关部门,采取相应必要的预防措施帮助当事人,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。

8.心理咨询(辅导)人员应保持情绪稳定,在自身处在极度情绪

波动时,应回避接待来访者。

9.咨询(辅导)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、研讨,提高咨询(辅导)水平,保持身心健康。

10、认真做好个别咨询(辅导)工作。对来访者认真负责,咨询结

束后,需及时整理,完善咨询记录表。

11.对来往文件、信息要及时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。

12.保持和维护咨询(辅导)室的干净、整洁、温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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